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私募证券投资人士应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在继续浏览本网页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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